用建章立制为嘉禾事件画句号/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6:13:36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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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章立制为嘉禾事件画句号

杨涛


7月30日《新京报》报道,湖南省检察院日前已正式启动对嘉禾拆迁事件的刑事调查程序。这是继一个多月前的行政问责之后,嘉禾事件首次正式启动刑事问责程序。此次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嘉禾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其二是原嘉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否玩忽职守”。据悉,此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湖南省检察院主办,郴州市检察院协办。
童大焕在7月31日《用刑事问责为嘉禾事件画句号》一文认为,嘉禾拆迁的刑事问责,传出了两个重要的信号:一是司法机关努力摆脱行政干扰的信号;另一个是:对于官员的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是一回事,法律问责是另一回事,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在笔者看来,尽管刑事问责比起行政问责而言,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仅仅是刑事问责还远远不够,更不可能“为嘉禾事件画句号”。相比之下,笔者倒赞同童先生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在表示欢迎的同时,更应该思考如何防患于未然,让司法自始至终摆脱行政的干扰,成为独立维护法律和社会公正与稳定的力量。”或许应该这么说,什么时候建立了司法摆脱行政的干扰并制约行政的独立机制,什么时候对建立了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进行刑事问责的常态机制,什么时候对建立了上级司法机关和地方人大对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裁判和决定有效的纠错机制,就是嘉禾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反思画句号的时候。
首先,我们看到,刑事问责仅仅是一种事后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措施,根本就没有传来“司法机关努力摆脱行政干扰的信号”,在刑事问责后,现存的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地方行政机关控制的体制还在,而相比之下,事前的预防永远要比事后的惩诫有力的多。因而,这就不能保证今后的嘉禾及其他地方的行政官员不再滥用职权干预司法,也就不能保证嘉禾拆迁的悲剧不再发生。
其次,我们看到,此次的刑事问责的背景是在媒体的大力呼吁下,在国务院的领导高度重视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湖南省检察院主办,郴州市检察院协办下启动的。对于一个追究县级的行政官员的案件来说,这样的架势无疑是高规格的,也是不正常的,事实上,我们还远远没有形成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进行刑事问责的常态机制,这也就难以保证今后的嘉禾及其他地方的行政官员不会心存侥幸,再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干预司法,嘉禾的刑事问责也就只有个案意义。
再次,我们也看到,对于嘉禾检察机关错误作出的批捕决定,是在媒体的介入下,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亲自派人赶到嘉禾,从而纠正了当地错误拘留并逮捕拆迁户的做法。我们要问,即使是嘉禾检察机关迫于当地行政压力,为什么没有一个有效机制让上级司法机关来及时纠正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而非得要等到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在媒体的介入下,在事后来进行纠正呢?对于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是否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及时纠错呢?
最后,行政问责也好,刑事问责也罢,对于下级官员和司法机关来说,不能因为执行了上级的错误决定或受到行政压力而豁免,下级官员和司法机关应当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盲从于行政领导。事实上,原嘉禾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商贸城拆迁协调办公室副主任雷知先,在“拆迁事件”也因为是盲目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受到处分。那么,我们是否也要建立对司法机关盲目执行行政决定进行行政问责和刑事问责的制度,以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其对抗错误行政决定的决心与勇气。毕竟,相对于公民的重大权益无端被剥夺来说,司法机关必须迎难而上。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要看到司法机关开始了对嘉禾的刑事问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我们还应该更多关心如何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建立完善的而有效运行的机制。还是且慢“为嘉禾事件画句号”!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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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市场体系,加强拍卖活动的管理,拓宽各种罚没物、无主物和闲置公物的处理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发生的拍卖活动及参加拍卖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企业受委托人的委托,将拍卖物公开叫价,通过竞买人应价或出价竞争,将拍卖物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特殊买卖活动。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坚持合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第一商业局为我市拍卖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长春市典当拍卖行是我市的国有拍卖企业,具体负责拍卖业务。 非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第六条 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并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拍卖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下列物资、物品应通过拍卖公开处理: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辑私、罚没的物资、物品; (二)公安、铁路、民航、邮电、交通等部门依法确认的无主赃物、货物、拾得物; (三)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拟处理的闲置公物; (四)? O詹棵爬砼夂蠡厥盏纳杏惺褂眉壑档奈镒省⑽锲罚? (五)依据司法程序必须强制执行的抵押和以物抵债的物资、物品; (六)破产企业的房屋、汽车、设备、产品、商品和原材料等。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物资、物品必须上缴国库的,处理时可由财政部门委托国营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九条 国家禁止买卖的金银、外币、贵重药材、重要文物、有价证券和枪支、刀具、军警服装、爆炸物品、淫秽物品、毒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鲜活易腐物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召开拍卖大会应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拍卖形式分为集中拍卖、现场拍卖、定向拍卖。具体形式由拍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定向拍卖的竞买人范围,由拍卖企业和委托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有底价拍卖物和底价,由拍卖企业和委托人共同商定,双方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及其职工不得竞买本企业拍卖的拍卖物,也不得授意他人为其竞买。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有权对委托人拍卖物的真实性、来源、所有权及是否经过批准等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对符合拍卖条件的,经估价后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合同书,同时对需封存的拍卖物进行封存。 委托人对拍卖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有责任。
第十四条 拍卖以拍卖师拍板或以其它事先声明的方式表示卖定而宣告成立。拍卖一经成立,各方不得反悔。 经两次拍卖仍未能拍出的或因结案需要必须立即处理的拍卖物,可由拍卖企业作价收购,并设专柜销售。
第十五条 拍卖物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企业交纳拍卖手续费,其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凡以外币成交的,拍卖企业可全额留用按规定提取的外币手续费。
第十六条 拍卖收入本着谁委托交付谁的原则,由拍卖企业扣除应收取的手续费后交付委托人。委托人应持拍卖企业出具的凭证,将拍卖收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绢私、罚没物、无主赃物、无主拾得物的拍卖收入,按规定分别上缴各级? 葡抡? (二)铁路、民航、邮电、交通部门已确认的无主货物的拍卖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的闲置公物,保险部门理赔后回收的物资、物品,依司法程序必须强制执行的抵押、以物抵债的物资、物品的拍卖收入,由委托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 ㄋ模┕凶什呐穆羰杖氚垂凶什芾聿棵诺挠泄毓娑ù恚? (五)破产企业的房屋、汽车、设备及产品、商品和原材料等的拍卖收入,按《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凡拍卖国家对销售和使用已有政策规定的物资、物品、如专控物品、专营商品等,买卖双方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拍卖物成交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拍卖企业出具的拍卖凭证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应当给予下列处理: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财政、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下政处分; (二)委托人、拍卖企业、竞买人在拍卖物成交后反悔的,按《经济合同法? 酚泄毓娑ǔ械Nピ荚鹑危? (三)拍卖企业及其职工竞买本企业拍卖物的,由后卖活动行睡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肪啃淌略鹑巍? 第二十条 凡我市有关拍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一商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1995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明传〔1995〕17号请示收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赔偿委员会不需要刻制专门印章。
二、赔偿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可以刻制印章,其形状、尺寸同本院内设庭、室印章样式,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刻制。